品牌:国产 | 喷液量:50L/minL/min | 灭火剂类型:卤代烷灭火剂 |
类型:悬挂式灭火器 |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是目前常用的气体灭火系统之一,是一种洁净气体灭火剂,灭火原理主要是化学灭火和物理灭火;无色、无味、毒性低、无导电、***受保护对象,不产生二次污染,不会损坏保护物造成损坏,适用于数据机房、档案室、储能集装箱、发动机实验室等场景。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七氟丙烷需要三年一充装检测,那么七氟丙烷怎么充装检测呢?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七氟丙烷有效期多长?
七氟丙烷药剂是长期***,根据国家《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明确规定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使用年限20年。七氟丙烷钢瓶设备的保质期,一般看钢瓶的性质质量了,总体而言在20-30年不等。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长期使用中会出现压力表不在绿区的情况,当设备压力不足时,压力表指针低于绿色区域,表示七氟丙烷灭火剂泄漏。需要将钢瓶送到专业的有资质的厂家检查钢瓶密封情况,并重新进行七氟丙烷充装。
高压二氧化碳气瓶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会因为内在腐蚀、外在环境污染等因素出现不同程度的钢瓶破损,《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明确要求消防气瓶必须进行定期检测。高压二氧化碳气瓶不定期检测充装会出现以下问题:
1、瓶内压力出现掉压:压力掉压,出现压力表指针在红色区域,高压二氧化碳压力不足,会导致不能正常喷放灭火剂,阻碍灭火效能。
2、瓶内壁腐蚀:瓶体内有水分或其他杂质腐蚀钢瓶导致瓶壁变薄,药剂泄露,导致无法正常进行灭火,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3、瓶外壁锈蚀:瓶体外部会因为外界污染受到腐蚀而出现裂纹、锈蚀,瓶壁变薄,导致气瓶有开裂、爆炸的风险,严重者会导致人员伤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3)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5、每季度应对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规范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6、每年应按规范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并应按规范规定进行1次模拟喷气试验。
7、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
9.5 气瓶报废处理
气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废:
(1)气瓶或者瓶阀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
(2)车用气瓶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时间最长为8年;
(3)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并且无法修复的。
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气瓶,产权单位应当委托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检验机构评估合格后应当给出延长后的使用年限。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时应当进行气瓶耐压试验。对于安全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负责,并在瓶体上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以及检验机构名称。
七氟丙烷气瓶的保质期,一般看钢瓶的性质质量了,总体而言在20-30年不等。
此外,规程中也有规定,七氟丙烷等消防气瓶需要按照表格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充装后使用,规程如下:
七氟丙烷灭火装置采用的钢瓶一般为焊接钢瓶,所以七氟丙烷定期检测充装周期是按照上图来执行的。
所以七氟丙烷气体过期这个大家可以不用担心,但是七氟丙烷气瓶需要定期检测充装,以此保障七氟丙烷气瓶的安全,否则使用年限长可能会导致钢瓶锈蚀,系统瘫痪的问题,甚至可能会出现钢瓶爆炸的危险性。
应当对气瓶和瓶阀逐只进行检验,对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以前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予以更换,及时、真实地填写检验记录,并且出具定期检验报告;
(5)在气瓶表面涂敷颜色标志、检验机构名称、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和检验合格标志等;
(6)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
(7)依据充装使用单位申请,由气瓶检验机构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安全评估,并且对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8)完成检验后,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和上传有关检验结果的数据,检验结果数据也可以由使用单位上传。
9.3 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表9-1执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的***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制造日期起计算,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
已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的充装单位检验的自有产权燃气气瓶,如果充装单位在定期检验周期内为每只气瓶购买了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并且能够履行维护保养职责,在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书面告知后,可以由充装单位根据气瓶安全状况确定定期检验周期或进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的安全评估,但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气体质量和气瓶的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检验周期;低温绝热气瓶检验中发现气瓶绝热性能存在问题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气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维护或者修理。